• 安徽蚌埠:篡改核酸报告致阳性冷冻鱼进入物流,判了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1-10-13  /  浏览:2317 次  /  

今年5月份,一男子肖某在蚌埠市淮上区法院获刑,肖某因为篡改核酸检测报告,导致一批冷冻鱼进入蚌埠一物流仓库,最终检出1份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样本。肖某因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蚌埠的这家物流公司因巨额损失,将肖某所在的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金额超过百万。近日,安徽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对索赔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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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核酸检测报告致有病毒鱼进入物流

肖某是乌鲁木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2020年8月,商贸公司从印度进口两批冷冻姑鱼,第一批到达宁波港办理了相关手续及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发往江苏销售。

第二批冷冻姑鱼于同年11月25日到达宁波港,但没有做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肖某计划把这批冷冻姑鱼运到南京做核酸检测,但需要排队七天左右。为了方便自己走货,肖某想起了歪点子。


2020年12月16日,肖某让某商行的经营者顾某帮忙联系就近存放,顾某帮忙联系到蚌埠市淮上区某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后告知,进口冷冻鱼入库需要提前报备并要求“四证”齐全,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消杀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


2020年12月17日,肖某便将第一批冷冻姑鱼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进行修改,并把修改后的报告及其他“三证”通过微信发给顾某。将篡改后的报告,用在第二批的冷冻鱼存储上。

2020年12月18日,该批冷冻姑鱼存入上述冷链物流公司冷库。次日,蚌埠市淮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批冷冻姑鱼进行采样。在送检的样本中检测出新冠病毒。随即,淮上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查封存储涉及产品的冷库,在与产品有关的装卸场地和办公区域设置了警戒线。

一直到2021年2月19日,疫情防控指挥部解除查封和警戒措施。


肖某因出具虚假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物流公司起诉商贸公司索赔127万

此案的作案人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然而,此事给物流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蚌埠的这家物流公司将肖某所在的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27万余元。


物流公司称,此事发生后,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按照上级指示启动应急机制,对与涉疫物品及相关场所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隔离观察14天,查封存储涉疫产品的冷库,对与涉疫产品有关的装卸场地和办公区域设置了警戒线,对涉阳冷冻鱼作了无害化处理,将同库的其他冷链食品转入集中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全面消毒。直到2021年2月19日,冷库封条得以拆除,公司得以恢复经营,期间历时62天。


物流公司称,商贸公司使用假冒的核酸检测证明将产品存入物流公司冷库的行为构成对其侵权。因此,商贸公司应该赔偿其损失。


商贸公司辩称,物流公司的办公地点因配合新冠疫情防控被查封,是政府的管控行为,属于不可控的行为,配合新冠疫情检测是全社会应遵守的义务,物流公司配合检测的损失不应归责于被告。而且仓库中发现了新冠病毒,不代表病毒的源头就是商贸公司所存放的货物带进去的,也不存在商贸公司伪造假的核酸检测证明。


判决:商贸公司赔偿物流公司127万

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公司辩称肖某伪造核酸检测报告是个人行为,不属于公司行为。但本案中商贸公司从国外进口冷冻姑鱼,肖某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为了将货物存入冷库出具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而承担刑事责任,且肖某的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商贸公司对进口货物的安全管理存在过错,致使新型冠状病毒进入物流公司冷库,并最终导致物流公司财产受损。因此,本案的损害后果是肖某履职所造成,商贸公司应对自身过错给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龙子湖区法院作出判决,乌鲁木齐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蚌埠市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27万余元;该公司股东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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